贷款给他人用 贷款人仍承担责任

  在生活中,急需用钱的时候就会想到贷款,大部分贷款是给自己用的,但也有少数部分人只是当中间人,贷款给他人用。例如这个夏某就是贷款给他人用,但是他人并没有偿还贷款本息,以为自己不需承担责任,其实不是的,夏某还是要承担责任。下面我们看下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。

  信用社向夏某发放了贷款,但夏某称该贷款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,拒绝偿还贷款本息,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夏某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。

 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2年2月,夏某向信用社借款2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,约定了借款期限、预期年化利率等事项。信用社按照约定向夏某发放了贷款,并将款直接汇入夏某的银行账户,夏某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并捺印予以确认。借款到期后,夏某未归还借款本金,并拖欠部分利息,信用社催要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庭审中,夏某辩称借款属实,但实际用款人是王某某,也不知悉具体的还款情况。所以该贷款应由王某某偿还,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

  法院认为,被告夏某自愿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,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,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,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;因其未履行按期还款义务,已经构成违约,还应按照罚息预期年化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。被告称该借款的实际用款人系王某某,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;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款项已经实际发放到被告账户,至于被告将款项转交给他人使用,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,与本案无关联性。故被告夏某主张应由王某某承担清偿责任,不予支持。据此,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归还原告信用社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逾期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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